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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

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》

章节内容

28-1

附录 WHO推荐的破伤风类毒素效价测定方法(毒素攻击法)

1 免疫及攻击
用生理盐水将吸附破伤风类毒素标准品和待检样品以2倍稀释法稀释成3~5个稀释度(中间的稀释度必须在攻毒后能保护约半数动物)。每一稀释度样品免疫体重14~16g小白鼠14只(或250~350g豚鼠至少10只)。另外10只小白鼠不注射作为对照(另外5只豚鼠不注射作为对照)。免疫4周,每只免疫小白鼠攻击破伤风毒素50LD50(免疫豚鼠攻击100LD50),皮下注射0.5ml。对照组健康小白鼠注射25倍稀释的上述毒素(对照组豚鼠注射100倍稀释的上述毒素),每只皮下注射0.5ml,攻击后观察5日,每日记录结果。
2 试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
(1)检品的最低稀释度能保护半数以上动物。
(2)检品的最高稀释度能保护半数以下动物。
(3)对照组动物应部分死亡而不全部死亡。
(4)检品和标准品的剂量反应曲线在平行性及直线性上没有太大的偏差。
3 结果计算
用平行线分析法进行结果计算。
4 结果判定
待检样品的效价每个剂量应不少于40IU。如95%可信限大于50%~200%则95%可信限的低限效价应大于40IU/1个人用剂量。

28-2

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使用说明书

本品系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。用于预防破伤风。 本品为乳白色均匀混悬液,含防腐剂硫柳汞,长时间放置后吸附剂下沉,溶液上层应澄明无色,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。 接种对象 主要是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人群,孕妇接种本品可预防产妇及新生儿破伤风。 用法 1.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。 2.剂量 (1)无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史者应按附表方法进行全程免疫。 (2)经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之人员,自最后1次接种3年以内受伤时,不需注射本品,超过3年者应用本品做1次加强注射,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,除注射本品外,可酌情在另一部位注射破伤风抗毒素。 (3)用含破伤风类毒素的混合制剂做过全部免疫者,以后每10年用本品做1针加强注射即可。
  针 次剂量(ml)
全程免疫第1年 第2年第1针(间隔4~8周) 第2针 注射1针1.5 1.5 0.5
加强免疫以后一般每10年注射1针,如遇特殊情况也可5年加强1针0.5
孕妇可在妊娠第4个月注射第1针,6~7个月时注射第2针,每次注射0.5ml。 禁忌 患严重疾病、发热或有过敏史者及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禁用。 反应 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、疼痛、发痒,或有低热、疲倦、头痛等,一般不需处理即行消退。 注意事项 1.使用时应充分摇匀,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、异物,安瓿有裂纹,制品曾经冻结,标签不清及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。 2.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,1~2个月即可吸收,注射第2针时应换另侧部位。 3.应备1∶1000肾上腺素,供偶有发生休克时急救用。 保存 保存于2~8℃暗处,不可冻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