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节内容
第一节 放射卫生防护概述
| 组织与效应 | 单次照射 | 多次照射的累积当量剂量 |
| 睾丸 | ||
| 精子减少 | 0.15 | NA |
| 永久性不育 | 3.5~6.0 | NA |
| 卵巢永久性不育 | 2.5~6.0 | 6.0 |
| 眼晶状体 | ||
| 混浊 | 0.5~2.0 | 5.0 |
| 视力障碍 | 5.0 | >8.0 |
| 骨髓 | ||
| 血细胞暂时减少 | 0.5 | NA |
| 致死性再生不良 | 1.5 | NA |
| 组织和器官 | 效应 | 权重因子(WT) | 危险度(10-4·Sv-1) |
| 性腺 | 严重的遗传性疾患(最初二代) | 0.25 | 40 |
| 乳腺 | 因癌致死 | 0.15 | 25 |
| 红骨髓 | 因白血病致死 | 0.12 | 20 |
| 肺 | 因癌致死 | 0.12 | 20 |
| 甲状腺 | 因癌致死 | 0.03 | 5 |
| 骨表面 | 因癌致死 | 0.03 | 5 |
| 其它 | 因癌致死 | 0.30 | 50 |
| 全身 | 1.00 | 165 |
第二节 放射防护标准
| 工作条件 | 年有效剂量(mSv) | 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 |
| 甲种 | >15 | 经常监测,建立档案 |
| 乙种 | 5~15 | 定期监测,建立档案 |
| 丙种 | <5 | 需要时监测,并作记录 |
第三节 放射卫生防护
目前在科研和医疗等领域中使用的辐射源有封闭源和开放源两类。封闭源有各种γ射线装置,X线机、治疗用加速器等,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外照射。开放源主要是在基础和临床核医学中应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,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内照射和体表污染,还存在外照射。在使用开放源原过程中,还有放射性“三废”处理的问题。
一、外照射防护
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措施是:时间防护、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。
(一)时间防护—缩短受照时间
人体在辐射场内接受的当量剂量可以近似地按下式计算:
H=hewuqisunshang019.jpg t
式中:H—当量剂量,hewuqisunshang019.jpg —照射量率,t—受照时间。
可见缩短受照时间是简易而有效的防护措施,为此,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在辐射场逗留,即使工作需要,也尽量缩短在辐射场逗留时间。例如,工作前应周密计划、充分准备、熟练快速操作。必须在强辐射内工作时,应采用轮流、替换等方法,控制个人的受照射时间。
(二)距离防护—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
照射剂量率hewuqisunshang019.jpg 随距辐射源的距离增大而降低,点状源时,人体受到照射的剂量率接近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:
hewuqisunshang020.jpg
式中:A—源的放射性活度,г—照射量率常数,L—距源的直线距离。
就是说,距离增加1倍,剂量率则减少到原来的1/4。足见距离防护的效果十分显著。在操作辐射源时,采用各种远距离操作器械,使操作者与辐射源之间有足够的距离是十分必要的。
(三)屏蔽防护—人与源之间设置防护屏障
在放射防护不可能无限制地缩短受照时间和增大与源的距离。那么采用屏障防护是实用而有效的防护措施,在实际工作中,根据辐射源种类,采用不同的屏蔽材料。例如,β辐射常采用低原子序数的铝或有机玻璃;X、γ射线常采用高原子序数的铅、铁或经济实用的混凝土等材料;中子则采用原子序数较低而含氢较多的物质,如水、石蜡等。
二、开放型放射性工作的安全防护
| 单位类别 | 等效年用量(Bq) |
| 第一类 | >1.85×1012 |
| 第二类 | 1.85×1011~1.85×1012 |
| 第三类 | <1.85×1011 |
| 工作场所级别 | 等效日操作量(Bq) |
| 甲级 | >1.85×1010 |
| 乙级 | 1.85×107~1.85×1010 |
| 丙级 | 3.7×104~1.85×107 |
三、辐射监测
为了控制射线对人体的照射和估计射线对人体的影响,常常需要对辐射场的空间和接受照射的个人和群体进行辐射监测。
(一)个人辐射监测
监测个人外照射剂量、体表和工作服、口罩表面和沾染程度。对疑有内污染者,要进行生物样品的放射性测定,必要时作全身放射性测定。
(二)场所辐射监测
监测β、γ、X射线和中子辐射场所的剂量率水平,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、粒度,以及各种表面的污染程度。
(三)环境辐射监测
监测环境中γ辐射的剂量率水平和各种环境介质内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。
(四)排放物辐射监测
监测排放物内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总量。
放射工作单位和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,开展监测项目。监测结果应记录归档,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。上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,接受监督和指导。
四、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
(一)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
1.
2.健康检查分为:就业前检查、就业后的定期检查、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。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,当工作调动时,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。定期体检的规定: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,其它放射人员每2~3年一次。
3.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,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0.1Sv者,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,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。
4.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,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。
(二)体检项目
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外,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,接触核素的种类、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,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:
1.对从事中子、β射线或X射线、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,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。
2.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、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,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,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。
3.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,对接触可能损伤肝、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,增加肝、肾功能检查;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,可作尿、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,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。
4.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,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;中子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。
5.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毛细血管的检查。
另外,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,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。
(三)放射工作的禁忌症
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,具有下列情况者,不宜参加放射工作。若已参加工作,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、短期脱离、疗养或调离等处理。
1.血红蛋白低于110g/L(男)或100g/L(女);
红细胞低于4×1012/L(男)或3.5×1012/L(女)
血红蛋白高于180g/L或红细胞数超过7×1012/L。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。
2.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4.5×109/L者;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,白细胞持续低于4×109/L,或高于11×109/L者。
3.血小板持续低于100×109/L者。
4.严重的心血管、肝、肾、呼吸系统疾患、内分泌疾患、血液病、皮肤疾患和较重的晶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。
5.神经、精神异常,如癫痫等。
6.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,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(如放射工作的种类、水平)、本人工作能力、专业技术和需要酌情处理。
五、放射事故及其处理原则
随着核能开发,各种射线装置和放射性核素的日益广泛应用,放射事故时有发生,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,认真对待。
(一)放射事故
放射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,技术事故和其它事故三种,放射事故的级别可分为一般事故,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级。放射事故的类别可分为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,撒、漏、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,超过年摄入量限值事故,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和其它事故五类。
(二)事故处理原则
1.事故发生后,当事单位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,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。并迅速呈报,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指导。
2.处理事故时,应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,及时控制事故,防止扩大,避免农作物和其它食物以及水源受到污染。
3.要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,仔细分析事故原因,判定事故级别。提出处理事故措施时,要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尽可能降低事故的损失,保护好国家和公众的财产。
4.发生场所、地面、设备污染时,要在确定污染的核素、范围、水平后,再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。
5.发生放射性气体、气溶胶和粉尘污染空气事故时,要根据监测数据,采取相应的通风、换气、过滤等净化措施。
6.当人员皮肤、伤口被污染时,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,对摄入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。当需要药物促进排出时,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。
7.对事故中受照人员,可通过个人剂量仪、模拟实验、生物及物理检测等方法迅速估算其受照剂量。
8.凡事故受照人员剂量、医学处理及有关的资料,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放射事故业务管理部门立档存查。
9.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.05Sv者,应给予医学检查;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.1Sv者,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;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1.0Sv者,应由放射病临床部门负责处理。